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12月3日發(fā)布實施了《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試行辦法》,其主要內容:
為規(guī)范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行為,探索擴大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,推進資本市場的發(fā)展,經國家工商總局同意,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《試行辦法》,率先在全國實行股權出資登記。和浙江同時實施這一新政的,還有江蘇和上海兩地。
《試行辦法》共有十八條,明確了股權出資的定義即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出資,投資于其他公司的行為。對股權出資作了具體規(guī)定:(一)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、權能完整,且已足額繳納;(二)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由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;(三)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%;(四)以股權出資的,應當經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,但該公司章程另有規(guī)定的從其規(guī)定;(五)以股權出資的,應當經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價。以下股權不得作為出資:(一)未實際繳納的股權;(二)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;(三)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國務院決定規(guī)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。《試行辦法》還規(guī)定了股權出資登記程序、應提交材料等內容。
在試行階段,《試行辦法》將股權公司限于浙江省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,被投資公司限于浙江省登記注冊的重組、改制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(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(yè))。
《試行辦法》的實施,股權資產終于可以作為出資,這不僅節(jié)約了企業(yè)重組成本,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(fā)展。